(2015)海民南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顾秀华诉被告王素华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南初字第00094号原告:顾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路 宏人民陪审员 刘锡灵人民陪审员 赵 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丁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