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拱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安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兰州市城关区恒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某某,李某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拱初字第308号原告胡某某,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恒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中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系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某,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诉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恒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某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4年8月20日本院受理后,2015年2月3日原告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恒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原告胡某某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王锦晨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人民陪审员 杨尚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