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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玉良与董占海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良,董占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良。委托代理人曹安明,邯郸市峰峰矿区光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占海。委托代理人王献民,峰峰矿区响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玉良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4)峰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4)峰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二、发回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雅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