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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孙中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巴彦支行,李荣仁,孙中辉,苏继明,王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0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巴彦支行地址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姚树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荣仁,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兴隆镇被执行人孙中辉,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兴隆镇被执行人苏继明,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兴隆镇被执行人王志君,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兴隆镇本院依法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巴彦支行申请执行李荣仁、孙中辉、苏继明、王志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荣仁于2015年7月30日前一次履行全部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1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殿广执行员  刘 富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智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