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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美林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李美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418号。法定代表人杨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剑锋,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呼志宏,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被告李美林,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由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洋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