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茗俊与重庆森木��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茗俊,重庆森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90号原告黄茗俊,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重庆森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脊路1号建材大厦1幢5-2,组织机构代码08244605-6。法定代表人吴世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茗俊诉被告重庆森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提议,该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黄茗俊住所地在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重庆森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脊路1号建材大厦1幢5-2。2014年6月12日,被告(甲方)重庆森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乙方)黄茗俊签订《装饰项目分包合同》,现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脊路1号处,该���域系本院受案范围。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森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森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