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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刁勇与任世方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世方,刁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世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勇。上诉人任世方与被上诉人刁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津法民初字第07920号民事判决,任世方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向上诉人任世方送达了预收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88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任世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世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邹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