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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杭州蓝鸟纸业有限公司与周世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蓝鸟纸业有限公司,周世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89号原告:杭州蓝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春江街道造纸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董志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桢达,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世明。委托代理人:周兴华、周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蓝鸟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世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蓝鸟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蓝鸟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蓝鸟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蓝鸟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燕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