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执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顾恺与汪敏、陈红英、安庆市啸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恺,汪敏,陈红英,安庆市啸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执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顾恺,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建设路。被执行人汪敏,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溢湖村老墩组。被执行人陈红英,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鹿门铺村。被执行人安庆市啸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罗冲村红水塘独秀山庄。法定代表人:汪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敏、陈红英、安庆市啸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478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