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熊菊民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菊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00号罪犯熊菊民,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6日作出了(2002)并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菊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裁定减刑六个月;于2013年6月30日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熊菊民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劳动中,该犯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安排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表现平稳。经审理查明:罪犯熊菊民的刑期从2002年4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该犯自2013年6月减刑后,于2014年3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熊菊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劳动,较以地完成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菊民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