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上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洪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315号原告:洪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实际应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操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