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崔虎哲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虎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26号罪犯崔虎哲,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和龙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09)延中分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虎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崔虎哲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以(2010)吉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呈报减刑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崔虎哲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崔虎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犯罪性质严重,危害后果严重,故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崔虎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子臣审 判 员 金钟一代理审判员 刘 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邵馨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