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刑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立受贿减刑再审决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青刑监字第13号罪犯陈立,男,1946年12月6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原系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久治县畜牧水利局局长,住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久治县粮油公司家属院。2006年9月13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9月15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中刑执字第8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将罪犯陈立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0月22日,果洛藏族自治州久治县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立减刑。2014年12月18日,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果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立减刑一年。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备案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罪犯陈立减刑案件时未依法向社会公示,程序违法。认定罪犯陈立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立功表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