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树玲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树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26号罪犯陈树玲,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岳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陈树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415号刑事裁定,认定陈树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8日起异动后至2022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树玲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共获考核奖励分96.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树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树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