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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知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青岛滨海学院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青岛滨海学院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焕君,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滨海学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滨海学院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滨海学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利华代理审判员  张 菁人民陪审员  高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