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泉县分公司与被告杨秀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泉县分公司,杨秀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4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泉县分公司。地址承德市平泉县喧哗街。法定代表人任焕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朴俊平,公司员工。被告杨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泉县分公司与被告杨秀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泉县分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泉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泉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泉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树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