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知)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首钢日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首钢日报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知)初字第726号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1-101-2。法定代表人张桂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首钢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厂东门首钢办公厅楼。法定代表人朱继民,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首钢日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告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首钢日报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首钢日报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岭人民陪审员 王世江人民陪审员 姜桂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