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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旭东,黄俸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旭东,黄俸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望江支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6828-3。法定代表人林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洁,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朝晖路16号9栋三单元13号。被告陈旭东,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黄俸琼,女,1967年9月24日出生,住址同被告陈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旭东、黄俸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