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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建昌与张小锋、陈艳会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昌,张小锋,陈艳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5-1号原告王建昌,农民。被告张小锋,又名张小峰,农民。被告陈艳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昌与被告张小锋、陈艳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小锋、陈艳会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