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徐法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吴红玉与神昆、邓清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玉,神昆,邓清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徐法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吴红玉,住徐闻县。被告神昆,住徐闻县。被告邓清瑜,住徐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玉诉被告神昆、邓清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玉于2014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已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借款事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吴红玉负担。审 判 长 陈 华审 判 员 符立兴人民陪审员 潘春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苏丽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