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8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4年12月2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建军,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群众举报称,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社区山门路22号一楼明兴商行烟酒店经营六合彩投注。民警于2014年12月2日20时50分许到被举报的烟酒店进行检查。当场抓获非法经营六合彩投注被告人陈某,并查获三张六合彩投注单、一部进行网上投注的电脑主机及一部接受电话短信投注的手机。经查,电脑内显示于2014年11月25至11月29日三期收受的投注的金额为78500元,案发当日投注金额5856元。被告人陈某患有高血压,被羁押后曾两次到医院接受检查及治疗,又患有扁平苔藓,需要定期复诊。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发行、销售彩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身患疾病,需要定期服药及按时复诊,为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精神,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庆 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彭 琰书记员 龙浩(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