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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杨日旺与丁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日旺,丁伟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44号原告:杨日旺。被告:丁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日旺诉被告丁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日旺于2015年2月9日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日旺撤回对被告丁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日旺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