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赵桂兰二人与张德芳买卖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树华,赵桂兰,张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吴树华,男。申请执行人赵桂兰,女。被执行人张德芳,女。本院在执行赵桂兰、吴树华与张德芳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