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孟庆海与黄然、石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庆海,黄然,石长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048号申请人:孟庆海,男,汉族,1942年3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黄然,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石长兰,女,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孟庆海与被申请人黄然、石长兰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孟庆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然、石长兰共同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价值20万元范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孟凡军、梁萍共同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权证号:第1401****号)用于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庆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然、石长兰共同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古某处房屋;二、查封担保人孟凡军、梁萍共同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权证号:第1401****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陆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