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陈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森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