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赵斌与刘鸿江、冷文庆、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斌,刘鸿江,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冷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赵斌。被执行人:刘鸿江。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光友,董事长。被执行人:冷文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赵斌申请执行刘鸿江、冷文庆、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193226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