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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牛某与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221号原告牛某。委托代理人李福权。委托代理人汪思思。被告满某。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牛某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曼 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镇(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