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市民二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柳州市正管贸易有限公司与柳州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州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柳州市正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市民二终字第3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白饭路47号。法定代表人:覃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志政,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柳州市正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红碑路6号红卫生产资料批发大市场东区25号。法定代表人:曾桂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俊,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柳州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正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5年1月16日复庭。上诉人柳州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志政、被上诉人柳州市正管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318元(上诉人柳州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上诉人柳州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审判长 江 侦审判员 温清华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莫妮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