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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二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二终字第15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曾任莱西市邮政局马连庄支局支局长、莱西市邮政局夏格庄支局支局长、莱西市邮政局局长助理。2009年12月1日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0年11月1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在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某,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在任莱西市邮政局马连庄支局支局长期间,未按照青邮质检(2005)15号文件要求履行职责,发现邮政储蓄代办员徐某骗取储户存款案件后,未及时将储户资金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隐患上报上级,也没有尽到职责对徐某案件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致使莱西市邮政局马连庄支局邮政代办员徐某在2006年以后仍以代办员身份,收取储户存款并贪污,引发群众多人多次上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另查明,罪犯徐某在莱西市邮政局马连庄邮政支局任邮政储蓄代办员期间,贪污50余名储户存款人民币270余万元,徐某犯贪污罪被判刑后,涉案的赃款已由莱西市邮政局全部返还给储户。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系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予以立案侦查。2、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徐某两次贪污犯罪分别于2012年5月21日、2013年3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3、莱西市信访局工作说明证实,2011年8月26日、10月14日、12月12日、2012年3月5日、8月20日、10月22日,马连庄镇朱耩村徐丕生等人六次集体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门前上访,反映自2005年开始,马连庄储蓄所代办员徐某以邮政储蓄名义,以其出具假存单形式骗取村民存款,要求邮政储蓄银行等相关单位尽快返还被骗取的存款。4、2011年9月6日罪犯徐某供述证实:我是1996年在邮政储蓄干代办员至案发前,2005年的时候,当时莱西市邮政局马连庄支局的支局长是李某,因为当时我已经给老百姓假存单了,有的老百姓拿假存单到邮政局取钱,邮政局发现假存单了,李某就找我说因为我弄假存单的事不给我发工资了,如果老百姓拿着我做的假存单到邮政局取钱,邮政局就会告诉老百姓因为有密码,哪里存的那里取,对外先不讲开除我了,如果对外宣称我不是代办员了,老百姓找我取钱,我没有钱就会出事,之后邮政局就不给我发工资了。之所以邮政局不给我发工资,我还继续从事代办员工作是因我花了别人的钱,需要不断有别人存钱来应付老百姓的提款。5、2013年6月21日展德某证言证实,2003年以后莱西市邮政局就不允许有存款凭单,代办员办理代办业务只能给开具收条或收据,不能出具存款凭条。李某没有向我汇报过有老百姓拿存款凭单取款的事情。2011年8月左右,当时徐某这个案子也是我们邮政储蓄银行中心营业部发现的,我第二天就领着耿棋去莱西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6、2013年6月20日滕刘某证言证实,我在担任莱西市邮政局马连庄营业室主任期间,没有老百姓拿着徐某的存款凭条到莱西市邮政局马连庄支局取过款。7、2012年11月1日、2013年6月21日姜德高证言证实,2006年以后安检部到莱西市邮政局下面各支局检查期间,没有接到有人拿着存款凭条去取款的报告,2006年当时莱西市邮政局马连庄支局支局长李某没有向我汇报过有老百姓拿着存款凭条去取款的情况。8、2014年3月19日刘某证言证实,我是徐某这个案子发生后才知道徐某挪用储户存款的事情,李某也没有向我汇报过徐某挪用储户存款的事情,李某没有在莱西市邮政局的支局长会议上汇报过徐某挪用农户存款的事情。9、2014年3月19日王某证言证实,我是徐某这个案子发生后才知道徐某挪用储户存款的事情,李某也没有向我汇报过徐某挪用储户存款的事情,李某没有在莱西市邮政局的支局长会议上汇报过徐某挪用农户存款的事情。10、2014年3月20日孙某证言证实,我是徐某这个案子发生后才知道徐某挪用储户存款的事情,李某也没有向我汇报过徐某挪用储户存款的事情,李某没有在莱西市邮政局的支局长会议上汇报过徐某挪用农户存款的事情。11、2014年3月20日王某证言证实,2006年上半年,我接到柜员周某汇报徐某挪用农户存款的事情,并向李某汇报过徐某挪用储户存款的事情,李某和我去朱耩村去找徐某,李某告诉徐某以后不要干代办员了。我当时还问徐某手里现在有多少家存单,徐某说不到20万,徐某还说撤了我代办员不要紧,但是不要告诉老百姓,等我把这些钱还上,李某也没吱声。12、2014年3月20日周某证言证实,2006年上半年我知道了徐某挪用农户存款的事情,并向李某和王某汇报过徐某挪用储户存款的事情。13、2014年3月21日焦某证言证实,我是徐某案件发生后才知道徐某挪用农户存款的事情,李某没有向我汇报过徐某挪用农户存款的事情,也没有在莱西市邮政局的支局长会议上汇报过徐某挪用农户存款的事情。14、2014年3月25日逄某证言证实,我是徐某案件发生后才知道徐某挪用农户存款的事情,李某没有向我汇报过徐某挪用农户存款的事情,李某也没有在莱西市邮政局的支局长会议上汇报过徐某挪用农户存款的事情。如果李某向我汇报了我肯定会派人查处,也不会出现后来徐某贪污老百姓储蓄存款的事情了。1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从2006年就知道徐某挪用过农户存款的事情,当时是马连庄支局的柜员向我汇报的,按照规定应该向上级汇报,依法处理,向司法机关报案,我没有对徐某作出任何处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大约在2007年左右,支局业务室主任滕刘某向我反映,有老百姓拿着徐某给老百姓开具的存款凭条到莱西市邮政局马连庄支局提款,当时滕刘某就答复老百姓说谁给你开的条子你们就去找谁要钱。莱西市邮政局马连庄支局的储蓄柜员也先后向我反映过两次。到这时我知道了有徐某这个人。为查清情况,我叫上司机到幼儿园找到徐某,问她从哪搞到存款凭条。她解释只有那么一笔,因为她对象赌博输了,急等用钱,所以老百姓的钱也没存入银行让她先花了,并保证只有这一笔。我对徐某说以后别这么搞了,这么做影响莱西市邮政局马连庄支局的声誉,徐某答应不这么做了。我认为对于邮政局来说徐某的行为是挪用,按照规定应该向上一级反映,当时向局领导徐进成、孙某和安检部主任姜德高均口头汇报过。当时农户拿着存款凭条到邮政储蓄提款的情况经常发生,对于农户拿着存款凭条到邮政储蓄提款的情况,有些存款凭条如果不是我们代办员开具的就进行落实,比如当时已经不给徐某发工资了,工作人员发现后就告诉我,我就去找徐某落实,并告诉徐某以后不要再这样搞了,别影响莱西市马连庄邮政支局的声誉。徐某这次事件,我向当时的副局长孙某、市场部主任焦某、市场部视检员姜德高和王某汇报过。汇报后,没有任何人对徐某进行过任何处理。我除了向领导汇报外,对徐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任莱西市邮政局马连庄支局支局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按要求履行职责,对徐某骗取储户存款,知情不报,造成隐患不断扩大,导致被骗储户多次集体上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诉人李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徐某骗取储户存款,导致被骗储户多次集体上访,原因是莱西市邮政局没有按照规定处理造成,与上诉人李某无关,上诉人李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担任莱西市邮政局马连庄支局支局长期间,发现本单位工作人员徐某骗取储户存款后,采取措施不力,致使隐患不断扩大,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造成极其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上诉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潘红燕代理审判员  韩振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嘉晨书 记 员  李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