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连XX与被告孙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XX,孙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36号原告连XX,女,1945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太平山镇兴隆山村兴隆山屯,身份证号码222323194509021245。被告孙XX,女,38岁,汉族,农民,住长岭县三青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连XX与被告孙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连XX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XX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姜耀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甘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