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袁贵英与浙江省常山华鑫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贵英,浙江省常山华鑫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96号原告:袁贵英。委托代理人:胡建发,浙江天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常山华鑫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土根,职务:。原告袁贵英诉被告浙江省常山华鑫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2015年2月9日,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贵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3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41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造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