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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谢文军犯抢劫、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1824号罪犯谢文军,男,汉族,1981年6月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黄山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04)甬仑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文军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8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05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谢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文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文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