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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许益欣与李兴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益欣,李兴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17号原告:许益欣。委托代理人:沈光帅,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益欣与被告李兴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益欣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兴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益欣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益欣撤回对被告李兴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益欣负担(此款已缴纳)。审 判 员  李育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颜确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