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承与苏中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承,苏中锋,苗华丽,黄碧华,福州广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福建朝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33-1号原告杨承,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代理人夏兴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中锋,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苗华丽,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黄碧华,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州广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苏中锋。被告福建朝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苏中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承诉被告苏中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承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黄碧华、福州广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1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黄碧华、福州广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15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杨承提供担保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人民陪审员 陈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