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敏叶与武晓磊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叶,武晓磊,潘军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3号原告黄敏叶,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晓磊,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潘军辉,男,约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敏叶诉被告武晓磊、第三人潘军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敏叶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敏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