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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敏叶与武晓磊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叶,武晓磊,潘军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3号原告黄敏叶,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晓磊,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潘军辉,男,约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敏叶诉被告武晓磊、第三人潘军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敏叶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敏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