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终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甲、张某犯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040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赵某甲,2008年12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9年1月5日释放。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某乙,群众。2014年5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群众。2013年12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甲、赵玉姣、张某犯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娜、李晓艳出庭支持抗诉,被告人赵某甲、赵玉姣、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11月初,案外人孟某甲(女)骑电动三轮车撞到修河堤施工队所放的石料上,孟某甲受伤。孟某甲的弟弟孟某乙、孟某甲的大伯哥赵某丙及孟某丙、赵某甲参与调解赔偿一事。孟某甲住院期间,得到施工队赔偿二万元。孟某甲的大伯哥赵某丙怀疑调解人孟某乙、孟某丙、赵某甲从中有人私吞了赔偿款,遂让其儿子赵某丁核查此事。赵某丁找到被告人赵某乙、赵某甲核实赔偿款情况,赵某甲打电话询问施工方得知对方已赔付五万元左右,被告人赵某乙、赵某甲认为孟某乙、孟某丙私吞了赔偿款。2013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和张某在晋州市摩尔新街的“万绣城”找到孟某乙,将孟某乙带到其开来的一辆黑色轿车上拉往晋州市东环方向。途中,三被告人以孟某乙和孟某丙私吞了孟某甲事故赔偿款为由,要求孟某乙退款,孟某乙称未私吞赔偿款拒绝退款,张某便朝孟某乙头部和肩部打了两巴掌,后赵某甲、张某、赵某乙将孟某乙拉到州市东环路一片梨树地里,三人继续对孟某乙进行殴打,逼迫其退款,后三被告人在车内等候,孟某乙在晋州市马于村和东赵庄村借了一万元钱交给赵某甲、张某、赵某乙。后被告人张某短信联系孟某丙,孟某丙未回复。11月25日0时左右,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酒后持板斧闯入孟某丙的卧室内,称孟某丙私吞了孟某甲事故赔偿款,孟某丙拒不承认。赵某甲、张某、赵某乙分别持板斧、电扇、高压锅盖对孟某丙进行殴打,孟某丙反抗,后寻机逃出家中,并及时报警。经鉴定,孟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次日晚,赵某甲、赵某乙将赔偿款一万元交到赵某丁家中,赵某丁之父赵某丙称不知道孟某乙退的钱是不是私吞的钱而拒绝接受。后赵某甲与孟某甲之子赵立康找到施工队,施工队将由孟某丙出具的冒用孟某乙的名义收款二万元的收款条交与赵某甲,后赵某丙以孟某丙(另案起诉)涉嫌诈骗罪报案。孟某丙向孟某甲退还赔偿款二万元。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退赔孟某乙人民币一万元。被害人孟某乙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核查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某甲供述,供称2013年11月初,孟某甲出了交通事故,孟某丙让其管事调解。后赵某乙问其有没有私吞赔偿款,其打电话问了施工方得知对方已赔偿孟某甲四、五万元,而孟某甲家只得到二万元。知道调解的人私吞了钱,赵某乙说找他们要去。2013年11月24日上午,其和赵某乙和张某在晋州市摩尔新街的“万绣城”找到孟某乙,将孟某乙带到其开来的一辆黑色轿车上拉往晋州市东环方向。其和赵某乙和张某要求孟某乙退款,孟某乙说没有捞钱不退款,张某便朝孟某乙头部和肩部打了两巴掌,后其三人将孟某乙拉到晋州市东环一片梨树地里,继续对孟某乙进行殴打,让孟某乙退款,孟某乙在晋州市马于村和东赵庄村借了一万元钱交给其三人。张某发短信给孟某丙,孟某丙不回。当晚,其和赵某乙、张某喝了点酒,后持板斧闯入孟某丙家,说孟某丙私吞了孟某甲事故赔偿款要退钱,孟某丙不承认。其拿电扇打孟某丙的胳膊,赵某乙用棍子打孟某丙并和张某对他拳打脚踢,孟某丙跑出家中。第二天其和赵某乙将赔偿款一万元交到赵某丁家中,赵某丁的父亲赵某丙不敢接钱了。其找到孟某丙私吞孟某甲钱的证据后,赵某丙就报了警。2、被告人赵某乙供述,供称赵某丙之子赵某丁找到其说怀疑有人私吞了其婶子孟某甲的赔偿款,让其问管事的赵某甲,其打电话问赵某甲,赵某甲说没有捞钱。后得知另两个管事的有可能捞钱后,其和赵某甲、张某先找到孟某乙,对其拳打脚踢,孟某乙退了一万元。后其三人当夜到孟某丙家中让其退钱,孟某丙不退,其三人分别用电扇、高压锅盖打孟某丙,孟某丙后来跑了。其和赵某甲将退回来的一万元还给赵某丙,赵某丙没有接。3、被告人张某供述,供称其和赵某甲一块玩的时候,赵某甲接了赵某乙的电话,问其有没有吃了孟某甲的黑钱。赵某甲得知调解的人孟某乙、孟某丙有可能吃黑钱以后,说让其和赵某乙一块找他们去。后供述的事实与赵某甲供述一致。4、被害人孟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人赵某甲和另外两名男子开车找到其,说你姐姐的钱你也敢要,让其退钱,其说没有吃黑钱,一个男的用手打其头部,赵某甲也用脚踹其腿部。后三人把其拉倒一小树林对其殴打,因为害怕,也考虑钱是给其姐姐的,其同意拿钱。后三人在车上等候,其借来一万元交与赵某甲等三人。5、被害人孟某丙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阿志和一名男子三人闯进其家中,说其捞了好处费,并将其按倒在床上,不认识的男的用板斧背砸其背部、腰部,赵某甲用电扇砸其身体,把其打到地上,赵某甲等三人分别用电扇、高压锅盖、铁棍对其殴打,其光着脚跑出家中报了警。其以前确实用孟某乙的名义收了施工队给孟某甲的赔偿款二万元,没有交给孟某甲。6、证人赵某丙证言,证实其因为怀疑管事的赵某甲、孟某丙、孟某乙当中有人私吞了其弟媳孟某甲的赔偿款,让其儿子赵某丁查一查。后来赵某甲赵某乙到其家中说孟某乙退了一万元交给其,其不知道这钱是不是孟某乙吃的黑钱而不敢要。后赵某甲找到孟某丙吃黑钱的证据后,其报了案。7、证人赵某丁证言,证实其婶子出了事故后,其父亲赵某丙让其找到和赵某甲关系不错的赵某乙查问赔偿款的事,赵某乙联系后说赵某甲后来没有参与调解此事。其就托赵某甲问孟某丙他们是怎么回事。后赵某乙、赵某甲到其家中说打了孟某乙一顿,孟某乙退了一万元。其父亲说这钱不能要。赵某甲、赵某乙就走了。8、证人孟某甲证言,证实其骑三轮车出了事故,其弟孟某乙找了个管事的。其只收到赔偿款二万元。9、晋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孟某丙的伤情属于轻微伤。10、晋州市公安局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系殴打孟某乙、孟某丙的人。11、晋州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2、孟某丙手机短信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和孟某丙联系内容。13、晋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材料,证实抓获三被告人的情节。14、晋州市人民法院(2008)晋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某甲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09年1月16日起。15、晋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乙、张某的户籍情况及无违法犯罪前科。16、本院询问笔录及被害人孟某乙提交的谅解书,证实三被告人退赔情况及被害人孟某乙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上列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在得知孟某乙、孟某丙有私吞赔偿款嫌疑以后,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强行逼迫他人退还私吞的款项,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犯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受孟某甲的大伯哥赵某丙、侄子赵某丁的委托核查赔偿款一事,在得知孟某乙、孟某丙有可能私吞孟某甲的赔偿款后,伙同被告人张某使用拳打脚踢方式对孟某乙进行殴打,强行要求孟某乙退款。孟某乙交出一万元后,后继续找到孟某丙,并使用暴力手段要求退款,孟某丙逃跑。三被告人即将此款交给赵某丙,其主观上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不是将财物据为己有,客观上虽然使用了暴力手段,但不是胁迫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均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定罪要件。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系敲诈勒索犯罪的意见及被告人赵某乙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乙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被告人赵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3、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公诉机关抗诉称,晋州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罪名不正确,遗漏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没有对三被告人的退赃行为酌情从轻处罚,也没有对赵某甲的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在量刑上也存在不当之处。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赵某甲、赵玉姣、张某犯罪的事实及证据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相关证据已经原判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在得知孟某乙、孟某丙有私吞赔偿款嫌疑以后,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强行逼迫他人退还私吞的款项,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抗诉称,晋州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罪名不正确,遗漏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抗诉意见,经查,三被告人虽未经许可擅自闯入孟某丙的卧室内,并对孟某丙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但三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此意见不予采纳;所称没有对三被告人的退赃行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做了考虑,所称也没有对赵某甲的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在量刑上也存在不当之处的意见,经查,因被告人赵某甲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已满,系过失犯罪。不属于有犯罪前科,故此意见不予采纳。基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峰审 判 员 裴卫华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史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