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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赫春生与被执行人王胜勇解除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春生,王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确民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赫春生,男,汉族,1979年2月4日生。被执行人王胜勇,女,汉族,1970年8月1日生。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确民初字第0126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胜勇所有的位于确山县盘龙镇环城路路东的房屋一套(房屋权证号:确山房权证确字第0001015**号)。现因被执行人王胜勇已履行全部义务,对房屋应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胜勇位于确山县盘龙镇环城路路东的房屋(房屋权证号:确山房权证确字第0001015**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金良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陈根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康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