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韩慧英与浙江省天台县医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慧英,浙江省天台县医药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400号原告:韩慧英,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立钱,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天台县医药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环城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陈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慧英诉被告浙江省天台县医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慧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天台县医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慧英以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天台县医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下:准予原告韩慧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原告预交2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4820元,由原告韩慧英负担。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