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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杜云兰与胡文山、徐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云兰,胡文山,徐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168号原告杜云兰。被告胡文山。被告徐喜峰。原告杜云兰诉被告胡文山、徐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云兰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文山、徐喜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云兰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胡文山、徐喜峰的起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云兰撤回对被告胡文山、徐喜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杜云兰负担。审 判 长  马云波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