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杜云兰与胡文山、徐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云兰,胡文山,徐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168号原告杜云兰。被告胡文山。被告徐喜峰。原告杜云兰诉被告胡文山、徐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云兰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文山、徐喜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云兰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胡文山、徐喜峰的起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云兰撤回对被告胡文山、徐喜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杜云兰负担。审 判 长 马云波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