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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兰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鸡东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某,男。2012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15日,被再次监视居住,同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兴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4日15时30分,被告人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鸡东县哈达镇保国村村道上行驶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轿车相刮,经司法鉴定: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97mg/100m1。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人李某某、郑某某、崔某的证言材料;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兰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兰某某如实供��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他人达成赔偿协议,双方纷争得到平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忠祺人民陪审员  尹乐家人民陪审员  周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日书 记 员  李宝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