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桃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吴明与张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张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初字第164号-1原告:吴明,男,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县金沙二路3799号九里象湖城住宅区。被告:张海平,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诉被告张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海平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张海平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美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