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左云祥与张孝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云祥,张孝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民初字第20号原告左云祥。委托代理人刘士刚,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孝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陆忠。委托代理人张华。原告左云祥与被告张孝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镇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陶泰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云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士刚,被告张孝明,被告太保镇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云祥诉称,2012年8月30日,被告张孝明驾驶苏L×××××轿车,沿扬中市西湾小区由南向北道路行驶至西湾小区3弄6号路口时,与本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本人受伤,车辆受损。扬中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张孝明负事故主要责任,本人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被告张孝明驾驶的苏L×××××轿车在被告太保镇江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医疗费4602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营养费1980元、护理费14400元、误工费30600元、××赔偿金6182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6500元、××器具费3030元、住宿费744元、车损1300元、鉴定费2360元。被告张孝明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本人垫付医疗费9914.02元,给付现金49300元,请求一并处理。本人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请求合并审理。被告太保镇江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请求依法审核。被告张孝明驾驶的苏L×××××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万元的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险,我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的合理损失,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被告张孝明驾驶苏L×××××轿车,沿扬中市西湾小区由南向北道路行驶至西湾小区3弄6号路口时,与原告左云祥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左云祥受伤,车辆受损。扬中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张孝明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左云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左云祥于2012年8月30日入住扬中市人民医院治疗,2012年9月20日出院,住院21天;2013年9月9日入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2013年9月17日出院,住院8天;2013年9月17日入住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治疗,2013年9月19日出院,住院2天;3次住院31天,共花费医疗费55738.82元。医院诊断:右足第1、3跖骨骨折等,原告的车辆经评估确认为1300元,被告张孝明垫付医疗费9914.02元,给付原告现金49300元。2014年11月15日原告自行委托扬中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三期”进行鉴定,扬中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1、原告左云祥因交通事故已构成10级伤残;2、误工期270日,护理120日,营养60日。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三期”无异议。又查明,被告张孝明驾驶的苏L×××××轿车在被告太保镇江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其中三者险保险金额2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险。再查明,事故发生前,原告左云祥在扬中市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34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用药清单、营业执照、工资表、收入减少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左云祥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事故发生前,原告左云祥在扬中市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3400元,有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工资表、收入减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于原告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年的标准计算61822.2元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医疗费46024.8元中含有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开具的200元发票,该发票无付款人、���款事项,不能认定该200元与治疗损伤有关联,应当剔除,因此原告的医疗费经审核为45824.8元。被告太保镇江公司要求扣减10%非医保用药,未提供非医保用药清单以及医保范围内替代医疗方案及相应的费用,故对被告太保镇江公司提出的关于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医疗费中虽有电话费、材料费,但确系原告交通事故受伤后花费的费用,被告应当赔偿。原、被告虽在事故发生后签订了协议,约定了赔偿责任,但该协议系附条件的协议,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90%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6500元,交通费应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诊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告主张的交通费6500元中有数张50元发票,该发票无时间记录,应剔除。现本院根据原告在上海、镇江、常州、扬中等地就医次数、地点酌定交���费为2000元。原告主张住宿费744元,住宿费应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诊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经审核原告主张住宿费744元均有发票为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赔偿。综上,原告左云祥在本次诉讼中所主张的损失项目,本院确认其合理部分为:医疗费55738.82元(被告张孝明垫付9914.02元)、营养费1380元(23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50元/天×31天)、护理费9330元(住院期间100元/天×31天+出院后70元/天×89天)、误工费30600元(3400元/月÷30天×270天)、残疾赔偿金61822.2元(32538元/年×19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5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744元、残疾器具费2800元、车损1300元,鉴定费2360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失,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58668.82元由被告太保镇江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10000元,余款48668.82元由被告张孝明赔付原告38935.06元(48668.82元×80%),余款9733.7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器具费、交通费合计112296.2元由被告太保镇江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110000元,余款2296.2元由被告张孝明赔付原告1836.96元(2296.2元×80%),余款459.2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的车损1300元由被告太保镇江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付给原告。综上,被告太保镇江公司共赔付原告121300元,被告张孝明共赔付原告40772.02元。被告张孝明赔付原告40772.02元可由被告太保镇江公司在三者险中赔付给原告,因此被告太保镇江公司实际共赔付原告162072.02元。被告张孝明垫付的59214.02元(9914.02元+49300元)由原告返还,现被告张孝明自愿补偿原告10000元,因此原告实际返还被告张孝明49214.02元,此款可在被告太保镇江公司实际赔付原告162072.02元中扣减返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左云祥112858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给付被告张孝明49214.02元。三、驳回原告左云祥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3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由被告张孝明负担15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审判员 陶泰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