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宁波美丽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锐豪五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美丽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上海锐豪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461号原告:宁波美丽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爱娣。被告:上海锐豪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美丽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锐豪五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美丽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章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