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永红、范之瓦、游岚与郑州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邓广君、郭振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红,范之瓦,游岚,郑州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邓广君,郭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107-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红,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执行人范之瓦,女,193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执行人游岚,女,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郑州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邓广君,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郭振明,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中民一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郭振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振明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振明在郑州高新区梧桐管区兰寨村拆迁改造指挥部有附着物补偿款及未超面积奖尚未领取,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郭振明的附着物补偿款及未超面积奖3331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