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福建泽通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福建泽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女,200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建泽通物流有限公司,住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陈俊。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丽娟与被执行人福建泽通物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福建泽通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机构存款68913元,申请执行人蔡丽娟已于2015年2月9日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浦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江海执行员 张丽国执行员 杨福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