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谢灿与丁德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马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灿,丁德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马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谢灿,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秦秀珍,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儒飞,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德利,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负责人:马新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康,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伟,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灿与被告丁德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马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谢灿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灿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灿负担。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