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55)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付,张淮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陈祥付,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淮容,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陈祥付与被执行人张淮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句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15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樊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