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