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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