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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大冶市永兴纸业有限公司与方菊兰、徐臻等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大冶市永兴纸业有限公司,方菊兰,徐臻,徐曦,徐敏,袁桂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大冶市永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保安镇农科村。法定代表人章可金,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方菊兰(系受害人徐维根之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臻(系受害人徐维根之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曦(系受害人徐维根之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敏(系受害人徐维根之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桂珍(系受害人徐维根之母)。上诉人大冶市永兴纸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方菊兰、徐臻、徐曦、徐敏、袁桂珍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大冶市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879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大冶市永兴纸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大冶市永兴纸业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学涛审 判 员  魏美莲代理审判员  江思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娄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