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蒙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某,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某犯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了本案。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立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某某为牟取利益,自2009年以来在信宜市区人民北路34号银声大厦一楼经营性用品商店(工商营业执照为辛勤保健用品店)期间,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进口药品批文的情况下购进、储存并销售未取得药品许可证的“盖世英雄”、“立硬100”等相关药品。2014年10月27日,信宜市公安局民警在对该店进行检查,查扣到“美国特效伟哥2瓶、美国长效伟哥1盒、助勃延时王2瓶、美国红牛王1瓶、一粒爽1瓶、又粗又硬1瓶、黑豹生精片1瓶、一街头霸王1盒、增粗增大1盒、万艾可5盒、K·Y润滑剂4盒、夜狼神3盒、春宵一刻2盒、飘飘欲仙1盒、肾白金2盒、美国超硬999(2盒)、VIEGARA3瓶、一炮到天亮2盒、华佗生精丸1盒、迷醉1盒、华佗锁精1瓶、MAXMAN1盒、情种1盒、印度神油1盒、人初油3盒、苍蝇水2盒、苍蝇粉3盒、九阳肾功5瓶、虫草鹿鞭丸11盒、华佗生精丸3盒、八尺长2盒、999神油3盒、领头阳2瓶、虫草益肾丸3盒、大男人2盒、立硬100(28盒)、盖世英雄1盒、金功夫30盒”。2014年10月29日信宜市公安局将上述被扣的药品聘请信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鉴定。经鉴定:除“万艾可”片是合法药品,“大男人、情种、迷醉、人初油、印度神油、999神油、VIEGARA、MAXMAN、K·Y润滑剂”不属于药品外,其余的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扣押的药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销售记录本、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信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蒙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对信宜市公安局扣押假药美国特效伟哥二瓶、美国长效伟哥一盒、助勃延时王二瓶、美国红牛王一瓶、一粒爽一瓶、又粗又硬一瓶、黑豹生精片一瓶、一街头霸王一盒、增粗增大一盒、夜狼神三盒、春宵一刻二盒、飘飘欲仙一盒、肾白金二盒、美国超硬999二盒、一炮到天亮二盒、华佗生精丸一盒、华佗锁精一瓶、苍蝇水二盒、苍蝇粉三盒、九阳肾功五瓶、虫草鹿鞭丸十一盒、华佗生精丸三盒、八尺长二盒、领头阳二瓶、虫草益肾丸三盒、大男人二盒、立硬100二十八盒)、盖世英雄一盒、金功夫三十盒。予以没收,由信宜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曹 登代理审判员 许晓明人民陪审员 杨智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艳何燕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更多数据: